海关对“协助”费用进行征税,企业有必要了解的5个问题有:每日IG赞数、经济的社交媒体营销推广、每天免费的Instagram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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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家公司向各方咨询,海关规定公司在积极公布时,需报告其提供对外开放所需的“协助”及匹配的进口货物情况,并对其中部分“协助”费用征税。针对海关规定报告“协助”的原因、为何需要纳税“协助”费用、什么情况下“协助”费用应纳税等问题,存在难以理解或表面解释的情况。因此,我们整理了关于“协助”费用的多个疑难问题,以协助公司准确把握“协助”费用应纳税的标准和条件,捍卫公司合法权益。

问题一:什么叫 海关所指的协助费用?

在海关监督中,所说“协助”就是指:买家为了更好地进口货物的制造和销售到进口国,小说免费看或是小于费用的形式向出卖方提供物件或服务项目。这类物件或服务项目相匹配的使用价值,便是 海关所指的“协助”费用。

例如, 的A公司向美国的B公司选购了一套汽车生产流水线的设计图和技术规范,完全免费提供给韩国的C公司,由C公司依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生产制造自动化生产线的各种机器设备并市场销售给A公司。在这儿,A公司向C公司提供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的情形就造成了 海关所指的“协助”,而A公司从B公司选购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费用,便是 海关所指的“协助”费用。

上边的事例是以服务项目的方法提供协助,必须留意,小说免费看或是小于费用的方法提供物件,也被视作提供了“协助”,物件相应使用价值即是“协助”费用。

问题二: 海关为什么要对协助费用缴税?

在回答此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澄清一点:并非所有由公司提供的“协助”费用都需要向海关缴税,通常海关会对一些“协助”费用征税,其中的前提是该费用不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券后、应收价格中。

通常情况下,如果买家向卖方提供物品或服务,以免费或低价方式获取东西或服务,卖方在确定生产货物价格时会考虑买家提供的“协助”因素,这可能导致货物价格未包括“协助”物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使得进口完税价格与实际货物价格不符合。因此,海关规定将这类“协助”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显而易见,如果进口货物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提供的“协助”物件或服务的使用价值,那么就不需要再对“协助”费用缴税。

问题三:理应缴税的协助包含什么详细情况?

海关审价要求中的“调价新项目”之一,是指协助费用的归属。针对该情况,海关《审价办法》中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具体规定了相关要求。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考虑未包括在货物券后、应收价钱中的费用或使用价值。

在涉及制造和销售进口货物给我国国内市场时,买家可以免费获取或以低成本方式获得以下货物或服务,同时可根据合理比例共享其使用价值:

1.进口货物包括的原材料、构件、零件和相近货物;

2.在生产制造进口货物全过程中采用的专用工具、模貝和相近货物;

3.在生产制造进口货物全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

4.在海外完成的为生产制造进口货物需要的建筑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加工工艺及绘图等相关服务。

例如,我国的A公司从越南的B公司进口鞋,并向B公司完全免费提供了制鞋设备和模貝,假如进口鞋的价钱中沒有包含机器设备和压铸模具的使用价值,这就归属于《审价办法》第十一条一款(二)项所列第2种情况“在生产制造进口货物全过程中采用的专用工具、模貝和相近货物”,那麼就需要将机器设备和压铸模具的使用价值记入进口鞋的价钱中缴税。

问题四:评定协助费用必须掌握什么关键环节?

在实际贸易活动中,公司以不同方式提供“协助”服务,导致对海关规定下的“协助”费用税收处理缺乏明确掌握。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整理了几个关键环节,以帮助公司准确判断是否应纳税。

1.进口货物

这一观点并非难以理解,因为只有出现进口商品才可能引发进口税款问题,这也是海关征税的必要条件。如果连进口商品都不存在,只是向外提供物品或服务项目,就无法称为把物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纳入“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情况。

2.“协助”费用与进口货物相关

尽管公司提供“协助”,以确保进口货物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要求,但必须验证货物与费用之间的关系。只有“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相关的“协助”费用才应纳税额,如提供的“协助”与货物的制造或市场销售毫无关联,则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例如,我国的A公司向印度的B公司完全免费提供了一批立式饮水机,并从B公司进口药物,立式饮水机与药物的制造或市场销售不相干,因而就不用将立式饮水机的使用价值记入药物的进口完税价格。

3.归属于《审价办法》注明的“协助”情况

各公司对外提供“协助”的情况各异,只有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情况才算作应纳税额的“协助”。若未符合规定,即便提供了“协助”并进口货物,也不需要缴纳“协助”费用所对应的税款。

例如,我国的A公司向新加坡的B公司进口手机时,免费提供了一台A公司制造的样品。在这种情况下,这台样品不符合《审价办法》中规定的4种“协助”情况之一,因此不需要将其使用价值计入进口手机的价格以缴税。

4.“协助”的使用价值沒有包含在进口货物价钱中

这一点也很容易理解,我们在前面已经做过详细说明,如果进口货物的价格包含了“协助”的使用价值,那么就不需要再单独缴纳“协助”费用的关税问题。

问题五:假如应纳税额,全部的协助费用都需要缴税吗?

根据海关要求,应与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和“协助”情况相匹配,可以明确“协助”费用应纳税额,并非必须将所有“协助”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价钱缴税。因此,“协助”费用的成本核算和分担就成为问题。

比如,A公司从B公司进口了数控车床,并无偿提供了价值100万余元的零部件。B公司利用其中80%的零部件制造了数控车床并卖给了A公司。根据这一情况,A公司应缴纳的“协助”费用为80万余元,而非100万余元。

舉例來說,我國的A公司從韓國的B公司進口了10台數控車床,同時向B公司無償提供了價值100萬元的零件。B公司將這些零件用於10台數控車床的生產制造。然而,目前A公司僅具體進口了2台數控車床。因此,2台數控車床的價格中應該包含的「協助」費用為20萬元,而非100萬元。

我们在前边己经多次提及,具体貿易中公司对外开放提供“协助”的状况各有不同,并不是全部的“协助”费用都需要缴税,务必对费用的特性、费用与货物的关联、应纳税额额度的成本核算和分担等问题都需要牢牢把握,才可以保证依法纳税。假如了解和掌握禁止,很有可能造成两层面问题:一是由于不了解应纳税额要求,应缴未缴,使 海关对公司造成偷税漏税的猜疑,危害公司一切正常进出口主题活动,乃至遭到处罚等处罚;二是由于对费用特性和实际应纳税额额度掌握禁止,不可缴税却交税,或是本应少缴却多交,都是会对公司的合法权利产生损害。因而,当公司碰到“协助”费用层面的问题时,大家提议,必须充足依靠技术专业结构的智力支持,精确了解和计算,以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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